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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撤销 || 民法总则第45条解读与案例

孙 政 走近民法典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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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宣告失踪撤销的规定。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的失踪宣告。”民法总则在此基础上通过本条进行了修改补充。


关于本条,需说明以下两点:


1. 本条第1款规定了失踪宣告撤销的条件:一是失踪人重新出现。相较民法通则,本条删去了“确知其下落”的字面规定,但并无本质区别,确知下落经法院核实一般也意味着重新出现。二是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此时的利害关系人应予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一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此外,我们认为,财产财管人也应包括在内三是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应由人民法院作出。[1]此处的法院应为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人民法院,而非其他法院。而且,需注意的是,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为独立的一个新案判决只是这个案件判决的内容涉及了原案的内容,并不是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撤销原案判决。


2. 本条第2款规定了失踪人重新出现后的法律效果。宣告失踪一经撤销,原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应当恢复对自己财产的控制,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职责消灭,财产代管人要向本人移交财产,并向本人告知在其代管期间对财产管理和处置的情况。只要代管人非处于恶意,其在代管期间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本人并不能要求返还。[2]


裁判小数据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19年10月17日,共有18篇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包括本院认为、裁判依据)涉及了该条,因文书数量较少,不再据此统计上诉率,也不再进行关键词检索统计。

裁判实例



【案例要旨】(2018)粤1423民特19号

被宣告失踪的人现已确定下落的,财产代管人可向作出原失踪宣告判决的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法院核实情况属实后,应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


【案情简介】

申请人:广东省丰顺县潭江中心小学。


申请人广东省丰顺县潭江中心小学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广东省丰顺县潭江中心小学称,2006年9月27日,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丰法民特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宣告李某某失踪;、指定丰顺县潭江中心小学为失踪人李某某的财产代管人。后申请人获悉,2016年底,李某某因精神病被广东省的救助站收留并将其送医院救治,后于2017年4月转到丰顺救助站,丰顺救助站于2017年6月26日将李某某转到梅州荣军医院住院治疗。因此,现请求撤销(2006)丰法民特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7日,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丰法民特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一、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二、指定丰顺县潭江中心小学对失踪人李某某在丰顺县邮政局(账号为60×××50)的存款余额36392.92元为代管人。


经确认,被宣告失踪人李某某,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016年底,李某某被广州救助站收留后于2017年4月转到丰顺县救助站,丰顺县救助站又于2017年6月26日将其转到梅州荣军医院住院治疗。目前李某某因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仍在梅州荣军医院住院治疗。


【裁判理由与结果】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李某某已重新出现,现申请人广东省丰顺县潭江中心小学申请撤销(2006)丰法民特字第255号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06)丰法民特字第255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献参考 :

[1] 参见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7页。

[2] 参见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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